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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5 南充市企业家协会
电话:0817-2333675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农科巷118号

协会章程

38365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38365(以下称“本会”)是经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南充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以南充市各类企业、企业团体、企业家(雇主)和企业管理工作者为主体,吸纳专家、学者和其它社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心全意服务企业、企业家(雇主)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劳动者、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企业家综合素质建设,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有南充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参加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
第五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充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大楼(农科巷1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市委、市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政策提供建议。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机构的沟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
    (二)制订本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规章,编辑和出版《南充企业界》刊物,提供国内政经、省市最新动态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科研、商业、工程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三)开展省内外企业间学习、交流、考察等活动,组织省内外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双向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合作开发项目、协调资金和技术、交流企业管理经验、组织人才培训及调剂等方面的工作。
    (四)为会员企业策划开展企业形象宣传、品牌宣传活动,通过会刊、简报、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本会和会员企业单位各种重大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
    (五)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六)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配合中国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开展相关业务,包括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评审工作,推选本地区企业参加全省百强和全国五百强排序;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及卓越职业经理人。
    (八)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服务。
    (九)指导与协调各县(市、区)、各行业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常设工作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在南充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各县(市、区)的企业团体;
    3、企业集团和行业性企业团体,经济类研究机构。
    4、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负责人;各类企业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研究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等;大专院校教授、副教授等。
    5、其他有关法人组织(含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委托其他会员投票,并须以书面形式委托,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根据需要,由理事会决定,可召开会员工作会议,讨论决定选举以外的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工作会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
    (五)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进行届中调整或增补理事的,由推荐人(单位)提出,经理事会审核报主管部门备案,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六)提出会员大会决定理事的罢免动议,决定对违反本会宗旨和章程的会员解除会籍;
    (七)审议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经秘书长提议并报常务副会长、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听取并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会员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根据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提名,增补或者调整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五)审议并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设行政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落实。秘书长向常务副会长和会长负责,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门,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并报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其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受委托项目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收支按国家和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后,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充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充市企业家协会由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家团体组成,是经南充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为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家(雇主)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南充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大楼(农科巷1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第六条 维护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县(市、区)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七条 根据授权,代表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反映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承担南充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引导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为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雇主)。
第十一条 开展与市内外、国、省及境外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企业家团体和企业家(雇主)开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组织及企业家(雇主)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三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各县(市、区)的企业家团体;
    2、南充市行业性企业家团体。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2、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会员单位推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审议报理事会决定的有关议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提名,提交常务理事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受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委托,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省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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